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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外出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单位职工下班外出受伤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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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外出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具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认为构成工伤需符合三个基本要件,即“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受到事故伤害”。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及平衡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合法权益角度综合考虑,在“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这三要素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是核心要素。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对于发生的事故伤害,只要符合“工作原因”这一基本核心要素,一般都要认定为工伤,即使事故伤害的发生不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之内;反之,如果与工作原因无关,即使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受到事故伤害,一般也不宜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原则,某甲在下班抵家后又返回公司,在第二次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法院认为单位应对甲不是因工作原因回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因公司举证不能,法院认定甲折回公司是因工作原因,认定第二次回家途中属于合理的下班途中,认定工伤。 同样乙在下班后离开公司先到同事家吃饭,后回到公司,在第二次从公司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乙自认返回公司是到宿舍休息。法院认为乙在第一次离开公司到达同事家时,他已经走完下班经过的合理路途,之后的活动均应是下班后的其他事项。其回单位休息再回家,已不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伤害亦无法与工作原因相挂钩,因此,不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预备性、收尾性工作”是指非本职工作本身,但根据法律、单位规章规定或约定俗成的做法,应完成的预备性或后续性事务。职工下班时,因为工作环境和条件,必须洗澡的,到浴室洗澡受伤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后,从事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形,下班后浴室洗澡受伤,不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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