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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用人单位,发现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岗位需求,或者有其他符合解除试用期的情形,则应该在试用期结束前通知劳动者要求劳动者按照公司的交接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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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用人单位,发现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岗位需求,或者有其他符合解除试用期的情形,则应该在试用期结束前通知劳动者要求劳动者按照公司的交接流程进行交接。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持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只要提供了劳动,就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辞退时按出勤一次性结清工资。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持“工作证”、“服务证”、证人证言等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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