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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用人单位,发现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岗位需求,或者有其他符合解除试用期的情形,则应该在试用期结束前通知劳动者要求劳动者按照公司的交接流程进行...
1、公司现在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你们应该是没有约定录用条件及试用期合格的条件,目前公司以你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很难举证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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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的需分两种情况讨论: 【1】如果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您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的,需负举证责任,如果拿不出确凿有效的证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向您支付赔偿金; 【2】试用期满后,您就转正了,此时用人单位以您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您是没有道理的,如果您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您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试用期间,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外,第2项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说明原因。第三十九条:如果工人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使用者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个人欺诈,给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四)如果工人同时与其他使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由使用者提出,拒绝纠正的;(五)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40条: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在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生病或者不受劳动者伤害,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使用者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接受训练或调整工作岗位,不能胜任工作。
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单位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在单位。比如:单位发现员工提供的学历证书存在伪造、提供的身份证明虚假等。如果仅仅是认为该员工工作能力不行,而无其他证据,则解雇员工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因为,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种很主观的看法,如果允许以此作为解雇员工的条件,将有可能导致单位恶意规避法律,寻找种种借口随意解雇员工。 2008年1月1日即将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以前的劳动法规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比如经济补偿金,目前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经济补偿金是一个月的工资收入,六个月以下的则没有经济补偿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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