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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的,公司一方有过错的,违反劳动法,个人辞职公司应该给与补偿。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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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男女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你员工与其丈夫虽然同与你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他们之间没有必然的牵连关系,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并非以公司与其丈夫的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实质上,这是两个平等且互不相关的劳动关系。因此,不能因一个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导致另一个劳动关系的解除。二、用人单位有权基于管理的需要制定内部劳动规则。但必须明确的是,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有可能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应当与法律、法规相符,而不应当成为限制劳动者就业权的依据。三、劳动部《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中曾指出:“企业制定规章,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不符合劳动法律政策的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规则是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的。所以,您单位以其内部劳动规则解除与员工妻子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
仅仅是公司违反劳动法,劳动者是不能立即辞职的,但如果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以随意辞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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