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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包括: (一)立法规制。通过法律规定免责条款的条件、规则以及法律后果; (二)司法规制。人民法院有权对免责条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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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转让的条件是: 第一、法律、法规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则可以转让,如果不允许转让的则不能转让。 第二、转让者应当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如果是没有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则不能转让。 第三、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应当为还没有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 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就不属于预售商品房转让,而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第四,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应当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转让就属于无效合同。
预售商品房再转有限制。转让者应当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如果是没有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则不能转让,法律规定不允许转让的预售商品房则不能转让。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拟预售的房屋为八层以下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九层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五)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工程监理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七)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拟售价格等内容;(八)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取得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九)拟预售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立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十)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申请共同取得预售许可的,应当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以任何形式向潜在预购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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