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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度

2021-05-07 1,14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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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商品房预售需要买房人承担较大的对方违约的风险,为了保护买房人的利益,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商品房预售条件,以求只让那些商业信誉较高的房地产商能够从事商品房预售活动。对于商品房消费者来说,预售的房屋具有一定的优势,最显著的即是比购买一般的商品房可以更加的优惠,但弊端则是需要较长时间的等待,也要承担房地产公司较大的不稳定商业风险。对房地产公司来说,采用商品房预售制度,可以使资金更快的汇集,流通起来,同时需要自身需要承担较大商业风险,需要建立较为严格的风险预防与处理机制。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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