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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的新规定:“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
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前提条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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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前提条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办理了转让手续的,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的。转让预售商品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应在有效期之内的,在具备这一前提条件后,再按照有关商品房转让的规定,办理程序如下: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须签订转让合同,合同是一式两份,合同中应载明转让的预售契约编号、转让原因、转让金额、转让面积、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和须承担的义务等内容。转让金额与原预售契约是要价款相一致的。转让合同需经开发企业认可、签字盖章。 (二)转让双方持预售契约、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销售登记的交易管理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经审核转让合同并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审查。 (三)交易管理部门对批准转让的,通知转让双方缴纳印花税。
商品房预售限制的条件是: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预售合同必须上报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预售商品房可以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在取得房产证后,商品房预购人可以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及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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