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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以后受到传讯,如果是公安机关就是补充侦查,如果是检察机关,就是讯问和履行告知程序,如你可以聘请律师之类的。 关于取保候审传讯程序,一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一、日常巡视检查工作流程 (一)在执行日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职工就业登记、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考勤表等),巡视劳动场所,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制作笔录。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劳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如询问对象是企业其他人员,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 (五)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笔录。
劳动教养没有假释放这一说法,但 第五十七条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分别给予表扬、记功、物质奖、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等奖励: (一)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对所犯罪错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一贯努力改造,并帮助他人改造有显著成效的; (三)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明属实的; (四)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的; (五)经常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六)厉行节约,爱护公物有显著成绩的; (七)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或发明创造的; (八)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突出事迹的。 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一般不超过原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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