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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分别给予表扬、记功,物质奖,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等奖励:(一)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
1、不属法定理由,如表现好可以减少劳教期限,但被劳动教时间一般不能少于原来的二分之一。 2、参见《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57条:“劳动教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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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适用劳动教养,根据《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对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创立于20世纪50年代,是党和政府从我国国情和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备,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有机衔接,劳动教养的功能逐步被相关法律制度所替代,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社会共识已逐渐形成,时机日益成熟。按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应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废止。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决议正式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发现劳教所在呈报劳教变更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对劳教期间表现不好或者有重新违法犯罪可能的劳教人员,呈报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的;(二)对多次流窜作案被劳教的人员呈报提前解教、所外执行的;(三)对因吸毒被劳教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呈报提前解教、所外执行的;(四)对患有性病未治愈的劳教人员呈报提前解教、所外执行的;(五)呈报所外就医人员没有劳教所医院或者指定地方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没有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担保的;(六)其他违反呈报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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