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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适用劳动教养,根据《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对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创立于20世纪50年代,是党和政府从我国国情和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备,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有机衔接,劳动教养的功能逐步被相关法律制度所替代,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社会共识已逐渐形成,时机日益成熟。按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应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废止。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决议正式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第九条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第十条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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