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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约定试用期时违...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约定试用期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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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对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正基于劳动合同的长期性考虑,法律明确规定三种情况下不可约定试用期,这三种情况分别是: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合同履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此外,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我国劳动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这三类劳动合同形式不得约定试用期。因为这三类合同有个共同的特性,那就是时间比较短,如果在这种短时间的劳动合同上再约定试用期,显然有失公平,所以法律对其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根据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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