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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已取得的分公司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的。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即使没有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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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已取得的分公司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的。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即使没有法人资格,由法人资格单位授权或同意,分公司可以直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当分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具有法人资格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答案是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间接管控的形式是人员由总公司委派参与分公司的运作,但其薪酬支付由分公司承担,但有区别的是有些公司是劳动合同还是由总公司签署,一般是总公司为了确保其对该人员的管控,但也有分公司直接承担保险、公积金等并签署劳动合同的。这种间接管控的形式一般多见于参股分公司当中。 目前劳动法对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界定,关键还是看公司自己的管理模式问题,建议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和总公司沟通和申请,还是要结合公司实际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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