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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是否需要续签合同?

2024-12-17
在哺乳期间合同到期之际,劳动者不应立即拒绝续签。实际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哺乳期满之日起自动顺延。 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劳动者因生育、医疗护理、身怀有孕或进行哺乳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随意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劳动者的医疗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满为止。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哺乳期截止到婴儿年满一周岁时。 此外,根据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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