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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
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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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哺乳期企业一般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能在女职工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在到期哺乳期结束后终止。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法犯罪的过错,企业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哺乳期妇女有法律过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主动协商终止,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提出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私人欺诈,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拒绝改正;(5)劳动合同无效;(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请示的复函》规定: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应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2、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4、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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