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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一致性原则是指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地上建筑物随之转让。 2、我国实施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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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一)房屋及建筑物的概念通常人们把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对分离的部分以及附带的各种权益称谓房地产。房地产是有土地、建筑物以及土地建筑物合成一体的“房地”三种存在形态。由于其位置固定、不可移动,通常又被称为不动产。房地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种条件,它不仅是员基本的生产要素,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还是一种商品,是人类极其重要的一种财产形式。房地产虽然是共存形态的资产,但在上一章已专门论述土地问题,在本章则只限于对房屋及建筑物问题的论述。房屋及建筑物是人工建造的资产,通称购筑物。房屋是指能够遮风避雨,供人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纪念和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宙、柱、梁和屋顶等组成;建筑物是指构筑物中除房屋以外的资产,包括道路、桥梁、机场、港口、油库、围馈、水坝、隧道、水塔、烟囱、渠道、管道等。
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等所有权为国家的土地。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使用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需转让、出租的,使用权人应当持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土地的规划调整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翻建、重建的,必须符合政府调整后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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