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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一致性原则是指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的转让。我国实行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的原则。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
1、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一致性原则是指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地上建筑物随之转让。 2、我国实施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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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一)果树补偿标准 1.荔枝、龙眼 每亩最高补偿按表中所列棵数补偿,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最高补偿棵数 幼龄树(树冠直径1米以下) 200 40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400 40 中[树冠直径2米以上(含2米)3.5米以 1000 40 大[树冠直径3.5米以上(含3.5米)5米以下 2000 25 特大[树冠直径5米以上(含5米)] 3000 20 2.芒果、番石榴、番荔枝、柿子、沙梨、柚、橄榄、树菠萝、杨桃、枇杷 每亩最高补偿按表中所列棵数补偿,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最高补偿棵数 幼龄树(树冠直径1米以下) 100 55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200 55 中[树冠直径2米以上(含2米)3米以下] 400 55 大[树冠直径3米以上(含3米)5米以下] 600 25 特大[树冠直径5米以上(含5米)] 800 20 3.橙、柑、桔、柠檬、黄皮、桃、梅、李、枣、石榴 每亩最高补偿120棵,不足120棵按实际棵数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 50 中[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100 大(树冠直径2米以上) 200 地类 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农业税)(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万元/亩)合计(万元/亩) 水田 1.7 0.7 2.4 旱地 1.2 0.5 1.7 园地(平地)1.2 0.5 1.7 园地(丘陵地)0.8 0.4 1.2 山林地 0.6 0.2 0.8 鱼塘 1.7 0.7 2.4 注:菜地补偿同水田补偿标准。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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