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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履行通知义务,一般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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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2)用人单位第一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重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续订劳动合同。上述规定明确界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重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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