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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天数、工作时间及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是怎样计算的

2022-03-08
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83天和166.6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83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6.6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分别按照工资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资,而没有每单位工资标准(即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的规定。对于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问题,经查劳动部于1995年5月12日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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