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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裁员:一种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布进入法定整顿期;另一种情况是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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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裁减除下列人员以外的人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清理债务。同时,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申请企业破产。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实际资产。重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调查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仅限于实际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还款因素。在计算金额时,不考虑到期是否包括在总金额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是资不抵债,但当债务人的账面资产仍超过债务时,也可能由于管理不善、资本结构不合理、到期债务缺乏实际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这种情况也是一种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但是,当债务人资本不抵债时,如果能以贷款和其他信用方式偿还债务,就不一定会失去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因此,资产不抵债法不能同时宣布破产流动地作为破产的组成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按此规定裁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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