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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是什么?

2022-09-08
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中的客运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一)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二)擅自更改车体颜色的;(三)顶灯和空车待租标志不符合规定的;(四)车载通讯、安全监控和电子调度服务设施不规范的;(五)未在规定位置公开经营者名称、租价标准、监督电话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六)其他不符合客运服务规范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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