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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处罚。...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以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有期限使用为主要条件的出让制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过八年,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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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二)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并有三年以上驾龄,且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三)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平等待人,文明管理。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依法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并履行,办理相关招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将出租汽车交由取得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运营;(四)对驾驶员定期组织在岗教育和培训;(五)按规定设置出租汽车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六)在出租汽车上设置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不得覆盖服务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七)对出租汽车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保持车况良好,并使车辆符合本市依法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八)将出租汽车的税控计价器定期送检;(九)履行出租汽车的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工作职责;(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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