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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以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有期限使用为主要条件的出让制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过八年,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由市...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二)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并有三年以上驾龄,且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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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仍投入营运的,暂扣道路运输证,暂扣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一)未按规定安装营运设施的;(二)擅自改动除计价器以外的营运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的;(三)未按规定检验整车技术性能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四)车内营运设施污损,不宜载客的;(五)未按规定消毒或者车容不整洁、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的;(六)未在规定位置设置、张贴公司名称、价目表,服务监督卡、监督举报电话的;(七)营运中不携带道路运输证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八)擅自粘贴、悬挂广告、宣传品的。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营运规定:(一)整车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二)新投入营运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车,应当是新车;(三)车身内外整洁完好,车厢内无杂物异味,前车门外侧粘贴出租汽车所属公司名称或者标记;(四)车顶上装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监制的出租汽车标志灯,车尾标有监督举报电话;(五)在车内指定位置安装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价器;(六)油气两用燃料汽车或燃气汽车随车气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七)车窗玻璃齐全,清洁明亮无破损、无遮蔽物,后车门玻璃粘贴有里程票价表和收费规定;(八)服务监督卡置于车内指定位置;(九)车辆的行李箱整洁、照明有效,有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十)车内应当配置消防器材;(十一)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防护设施。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依法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并履行,办理相关招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将出租汽车交由取得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运营;(四)对驾驶员定期组织在岗教育和培训;(五)按规定设置出租汽车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六)在出租汽车上设置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不得覆盖服务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七)对出租汽车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保持车况良好,并使车辆符合本市依法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八)将出租汽车的税控计价器定期送检;(九)履行出租汽车的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工作职责;(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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