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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和相应的资金;...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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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以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有期限使用为主要条件的出让制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过八年,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组织出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变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金标准由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经营。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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