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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中的雇佣行为的界定: 第一,职权标准,即行为人是否享有职权是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标准。 第二,时空标准。这一标准要考虑是否发生在工作时...
雇主责任中的雇佣行为的界定: 第一,职权标准,即行为人是否享有职权是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标准。 第二,时空标准。这一标准要考虑是否发生在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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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当时报警了么?交警是如何进行责任分配的呢?如果你们这边要承担责任的话,首先雇主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雇员要是有过错的话,您可以向他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此案例带来的问题有点意思。不妨看看该条文——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全面、完整地理解该解释,我同样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除了以上律师已回答的外,我还认为关键要把握“从事雇佣活动中”的含义,结合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我理解其所指的并不是一个时段,而是对雇工行为性质的一种界定,即只要不属受雇用的行为,或者与受雇用的工作无形式上和内在的联系(如为了完成雇用工作而伤人),雇工的伤人行为就不应由雇主承担。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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