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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员工不胜任工作调岗是合理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必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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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后进行调岗;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降薪。 如果员工经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后,与其解约,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单独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无需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仅适用于一般的劳动合同变更行为。但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即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一类型的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中需要用工作说明、目标责任书和其他文件来支持。(2)如果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工作期满后仍不能满后,则不能调整工作。从操作的角度来看,工人生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另一份工作,即调整岗位。如果要求双方协商调整岗位,工人拒绝同意,将陷入僵局,导致法律无法操作。同样,工人也不能胜任工作。在实践中,岗位调动通常表现为降职。如果需要协商一致,很少有工人会同意降职,这也导致雇主在工人不能胜任工作时无法操作。劳动部办公厅曾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的回复》中明确规定,因职工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皆没直接提“调岗调薪”的问题,但《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一款第2项提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可知用人单位确实有权自主安排用人,但前提是“有充分理由说明该人不能胜任现岗位”且负举证责任。实务中,若非专业性岗位,用人单位“弄”出个不胜任的理由,并不困难,仲裁甚至法院都会尊重用人单位的“用人余地”。站在一个男人的角度,如何与他人,包括上级处理好关系,必不可少:男人必须要有原则,但记住,要灵活地去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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