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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胜任调岗时要向公司补偿吗

2021-12-29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单独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无需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仅适用于一般的劳动合同变更行为。但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即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一类型的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中需要用工作说明、目标责任书和其他文件来支持。(2)如果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工作期满后仍不能满后,则不能调整工作。从操作的角度来看,工人生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另一份工作,即调整岗位。如果要求双方协商调整岗位,工人拒绝同意,将陷入僵局,导致法律无法操作。同样,工人也不能胜任工作。在实践中,岗位调动通常表现为降职。如果需要协商一致,很少有工人会同意降职,这也导致雇主在工人不能胜任工作时无法操作。劳动部办公厅曾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的回复》中明确规定,因职工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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