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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本人直接提议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述后就能够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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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但是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 因为即使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就仍受法律保护。而企业要想终止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就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 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员工签合同包括试用期时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不可能的。试用期只能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存在。因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签订。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开。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如果劳动者和劳动者之间有法律约定,劳动者在试用人单位之间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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