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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务关系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于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同关系,所以不可以认定工伤,但受伤者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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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临时雇佣关系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不是工伤,一般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劳务关系受伤不可以认定工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务关系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于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同关系,所以不可以认定工伤,但受伤者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关系非本人主要责任是工伤,劳务关系不是工伤。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工人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因为关系不同结果不同。一、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规,不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但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过错的相应减轻赔偿责任。但雇员下班途中被车撞伤,如果乘坐雇主提供的交通工具被撞伤,可以视为雇佣活动的延伸,由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不是乘坐雇主提供的交通工具被撞伤,不属于雇佣活动,也不是雇佣活动的延伸,雇主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肇事方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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