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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聘考核时因为应聘者尚未被用人单位正式招用,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此种情形的伤亡事故不属于工伤,不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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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集团因为子公司较多,有国内的,也有国外的,招聘任务非常重。所以我们单独成立招聘部,招聘部分为国内招聘组和国外招聘组,招聘团队总共10几个人,大部分都是猎头出身。我们最初对招聘人员的考核就是人员到岗情况。 这样安排虽然招聘效率较高,有利于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但是也出现了不少隐患,尤其是新近员工试用期内存活率较低。 (1)该走的流程不按规定走完。比如,我们前段时间招了一个财务经理,光从简历上看,条件还是可以的,谈吐也还行,但是从他入职的表现来看,是不符合我们这个岗位要求的,有些能力是非常欠缺的,我们都觉得不可思议。后来我们反思了一下,主要是招聘人员急功近利,对这个人的背景调查没有做,简历上很多信息都没有一一去证实,原本可以在面试阶段把这个人挡在外面的,现在需要在试用期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来处理。 (2)随便承诺候选人。有的招聘人员,为了让候选人尽快入职,私自答应一些没法兑现的条件,导致候选人在试用期内的要求无法满足而离职。 (3)欺上瞒下。有些招聘人员为了让候选人尽快上岗,不惜透露公司的薪酬底线,告诉面试官的喜好,教候选人怎么通过面试。 (4)造假。有招聘人员配合候选人造假,比如背景调查造假,收入造假,履历造假等。 以上问题暴露后,我们对相关招聘人员该处罚的处罚,该解聘的解聘。我们对招聘人员的绩效考核方案进行了调整,不但要看招聘到的人员数和级别数,也要看招聘流程是否按要求走完,招聘过程中有没有违规行为,一旦有违规行为,不但绩效奖金没有,该员工也会受到公司的处罚。 目前来看,上述问题基本上没有了,新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存活率明显提升了。
用人单位在招聘技术工人时,通常会要求求职者上岗操作,以考核求职者是否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如果求职者在考核时伤亡的,可以依照《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5]153号)来处理。其中规定,由于应聘考核时没有正式招用,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构成劳动关系,因此这种情形的伤亡事故不宜运用工伤保险法规进行处理,而应当运用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解决。企业招工时进行操作考核必须保障应聘者的人身安全,企业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用工,通常需要技术、技能熟练员工,而在新员工招录中很难招聘到马上就符合需要的。因此,只好将具备基本条件、经过一段时间培训才能上岗人员录为企业员工。培训的时间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有长有短,有的三两天,有的一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培训的内容有的是本企业自己解决,有的是外聘老师进行或者到外地专门学习。不论培训多长时间,不论何种培训方式,岗前培训对企业来讲属于先期投入,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所以,个别企业为减少开支,规定员工学习、培训期间不发工资,只给一定的误餐补贴,理由是这些员工还没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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