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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未续签是否视为自动续约?

2024-12-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如果在存在长期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由于雇主方的因素而导致未能及时完成相关终止或续签手续,从而使得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那么将视作为续订劳动合同处理。这也就意味着,尽管形式上并未签署新的劳动合同,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种情况仍然可以被视为续签劳动合同。 所谓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达成共识,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有所改变的新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并未对此表示任何异议时,可视为双方均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其中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请求,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对于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劳动条件等事项并无异议,那么就应该被理解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继续履行。鉴于“若其中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请求,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虽然未进行续签,但劳动者依然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情况,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劳动合同自动续签的情形。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于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中所述的情况应视为续签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认为这一情况应视为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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