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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如果没有与员工解约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新公司不需要赔偿员工或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
公司合并后如果没有与员工解约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新公司不需要赔偿员工或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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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之后,原有的劳动关系不变,职工也无需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被合并公司的员工,因薪酬,岗位,福利等因素变化,则员工有权自由选择去留。如果员工选择离开,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补偿。《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继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继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只有在新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重新计算工龄时,才可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1、现金支付形式 现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业以现金支付给员工作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来讲,这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决,没有为改制后的企业留下什么后遗症,但是这种方式将极大的侵占企业的资金流,降低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得企业很容易陷入危机之中。 2、股权支付形式 股权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将企业的净资产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落实到每个员工上,企业改制后,形成员工对于改制后企业占有的股权。虽然这种方式在相关文件政策上是允许的,但是在操作中却有两个明显障碍,首先是由于《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使得员工持股的人数受到限制,同时由于员工持股会等持股载体的组建已经很难再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那么员工以何种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员工集体持股方式在大多数地方已经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来企业的经营层绝对控股改制后企业,不支持所有员工共同持股。因此,从以上两点看,以股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也不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员工,因薪酬、岗位、福利等因素变化,员工有权自由选择去留。若员工选择离开,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补偿。 对员工的补偿包括:现金支付形式、股权支付形式和债权支付形式。 三种方式是针对企业的支付能力来确定的,如果改制企业的支付能力比较差,可以将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负债,同时减少相应的企业净资产。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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