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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是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用工单位是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集团公司成立职工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培训工作的集团公司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公司协管领导担任。下常设机构考核评估办,设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监管部、生产技术部、审计部、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财务部部长及人力资源部分管培训的副部长任副主任,人力资源部培训处负责日常工作。 各下属单位按照集团公司组织机构模式成立相应考核机构,负责所属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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