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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
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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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如果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是可以辞退该员工的。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辞退的焦点在于不服从工作安排应如何定性。这就要从规章制度说起。规章制度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联系主要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该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其员工守则中会有类似“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认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首先,从程序上说,规章制度须经过民主和公示程序。其次,从内容上看应合法、符合常理。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处罚措施,也只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标准亦应在客观、公正的框架内。
根据你的陈述,用人单位单方辞退的理由,即不服从工作安排,应分情况来看:如果该工作安排是合理的,并且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劳动者应予以履行,在此情况下,如劳动者拒不服从,用人单位也不必然享有解除权,因为还要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来确定。如工作安排本就不合理,甚至违反了对孕期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则劳动者可以拒绝履行,如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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