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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助。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病和非因公负伤由于确实不能继续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有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你解除合同根据工资发放周期领取工资,由用人单位办好相关手续,并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和一次性医疗补助,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南通市平均寿命77.8岁,社会平均工资月/2935元。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你涉及工伤的,那么1-4级残疾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5级和5级以下的残疾单位要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支付标准参考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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