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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将职工送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移到协议医...
处理流程是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最后按伤残等级确定赔偿。首先要先进行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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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为员工办理医保社保流程:企业首次办理社会保险程序如下:一、企业需要携带如下证件: 1、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二、其它需要携带: 1、公章; 2、《职工申报表》; 3、新增参保人员一寸彩照二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4、农业户口人员提供农业户口复印件(复印第一页和本人页); 5、新增人员同时报U盘。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才能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向前补缴。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1、申请链接。工伤保险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据,如材料不均匀,应当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2、受理环节。基本资料收齐核实且符合受理条件后,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组织环节。申请人是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保险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关于调查处理伤亡事故的通知》,核实有关情况。收到用人单位书面答复后,如双方有争议,工伤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4、完成链接。工伤保险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职工所在单位。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1、《xx市工伤工伤认定书、《xx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评估结论。3、工伤医疗记录、出院总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4、评估后有残疾等级的,应提供在深圳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5、属于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供法院判决、道路交通事故伤害赔偿调解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6、是暴力伤害的,应当提供当时双方的法院判决或调解协议。
1、工伤认定需要伤者职工准备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书、劳动合同(或者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到网站可查)、目击者证言证词等;(没有劳动合同的,伤者职工应当收集如厂牌、工作服、工资条、打卡记录或者伤者职工自己的工作日记等材料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2、领取到工伤认定书后,在病情稳定或者出院时到市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是伤者职工将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交给工伤科,然后由工伤科代为到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伤者职工接到通知后到指定的医院做检查,然后等待领取鉴定结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准备的资料如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工伤认定书、医疗终结证明或者医生诊断证明、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被鉴定人一寸彩照、其他,比如CT照片以及报告等材料。3、伤者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申请工伤保险待遇。4、如果双方的劳动关系无法成立,伤者应当到法院起诉雇主,以人身损害要求雇主支付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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