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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员工如何处理流程

2022-12-28 1,398人已浏览
  • 王爱莲律师

    王爱莲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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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发生工伤后员工的处理流程如下: 1、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伤者送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备案。企业单位要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和漏报。 2、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申请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企业单位应在15日之内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在15至30天之内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资料如下: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员工的初次诊疗记录原件、复印件; (4)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受伤当月的考勤记录; (5)见证人的证人证言(2人)和证人工作复印件,证言需证人签名并按指模。 申领工伤待遇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免冠彩照1张; (3)定点医院医疗费用单据及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门诊处方; (4)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门诊病历、报告; (5)用人单位银行帐号资料,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帐号资料,领取相关待遇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应抓紧调查取还,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调查取证材料要包括: (1)职工申请并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 (2)医院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和职业病的诊断书及有关资料; (3)企业的工伤报告和现场调查情况。 3、出现争议时的处理方法 (1)企业单位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应向法院上诉; (2)企业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认支付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工伤职工岗位安排及经济补偿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2)用人单位按规定参保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未参保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一)提出伤残鉴定申请 1、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通常是受伤后3-6个月。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4、提交的申请材料 (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 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专家进行鉴定 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四)出具鉴定结果 自申请鉴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知识较多的,可以延后30日。 (五)对鉴定结果不服 对市级的伤残结果不服的,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伤残鉴定费由谁承担 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承担。 (七)达不到伤残等级的赔偿项目 1、工伤治疗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用。 2、如果因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或者外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和工伤后经医院同意的必要的休息期间,享有停工留薪待遇,即休息期间,单位应支付全薪和全部福利。 三、如下情形属于工伤事故: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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