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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年休假时,职工可以请求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补偿吗

2022-02-27
我在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最近想请一个星期的年休假跟朋友外出旅游,但单位领导不同意,理由是我们这样的单位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请问有这样的说法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所以,你们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民办非企单位也应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根据规定,如果你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应该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应该享受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应该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如果你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你休年休假的,经你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你休年休假。但是对你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你的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你所在单位不安排你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你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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