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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权利,是国家强制执行的,如不安排休假也不按照3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 第七...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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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最近想请一个星期的年休假跟朋友外出旅游,但单位领导不同意,理由是我们这样的单位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请问有这样的说法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所以,你们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民办非企单位也应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根据规定,如果你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应该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应该享受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应该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如果你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你休年休假的,经你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你休年休假。但是对你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你的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你所在单位不安排你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你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劳动者应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按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员工要求用人单位在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中支付法定补偿申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到年假可以集中、分段、跨年度安排的特点,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假应获得年假工资。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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