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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购,员工补偿情况如下:公司被收购,不影响你们的履行。(正常进行合同,无补偿)。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无补偿。原公司要裁员,你们可以要求按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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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收购企业后,原企业员工年限与新成立企业合并连续计算的,原企业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相反,根据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补偿,员工在单位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作作为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半年以下的工资。
企业被外资收购后,原企业应该如何对员工补偿要根据具体操作情况而定: 1、如果外资收购企业后,将原企业的职工工龄与新成立的企业合并连续计算的,则原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收购后新成立的企业不接受职工在原企业的工龄的,则应按劳动者在原企业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被收购,员工补偿情况如下:公司被收购,不影响你们的履行。(正常进行合同,无补偿)。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无补偿。原公司要裁员,你们可以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赔偿金。(每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进入新公司后,过一段时间新公司裁员,那么新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每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该计算时间为原公司和新公司服务的总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规定,只要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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