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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有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合同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存在。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合同呈现出规格化、定型化的特点,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单以劳动合...
符合下列特征的认定构成雇佣关系: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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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就是说该劳动合同只是用来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据之一,并不一定能证明建立起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该关系是否成立、至于要遵循的条例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劳动关系规章制度等。上海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还未修改过故没有新增部分。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关系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雇佣关系主体范围更广。平等主体的公民、公民和法人可以形成雇佣关系; 2、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同; 3、适用关系的法律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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