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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风险管理和信用信息征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划完善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定期依法公布失业...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风险管理和信用信息征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划完善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定期依法公布失业保险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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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定期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可以免费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领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将结果以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且将有关情况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发放。
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欠缴加收的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按照规定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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