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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2%,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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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规定办理有关失业保险事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第三十三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费征收工作,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等相关情况。
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草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失业保险情况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一)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拒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按照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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