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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2%,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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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掌握、分析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对失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报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以县级为单位统筹管理,设区的市对市辖区实行市级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实行全省统筹。统筹地区应当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制度、支付待遇和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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