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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司法鉴定有什么规定

2020-11-18 26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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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江苏省高院司法鉴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委托鉴定工作由审判(执行)部门、司法技术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以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
《江苏省高院司法鉴定委托鉴定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以下事项: (一)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二)确认鉴定事项、依据和范围;(三)确定鉴定材料;(四)决定已选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是否回避;(五)决定延长鉴定时间;(六)决定撤回、暂缓、中止或者终结鉴定;(七)确定评估基准日(或价值时点);(八)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采信;(九)其他应当由审判(执行)部门负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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