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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其出具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以及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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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等规定,拟定失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遵守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业务;(三)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复核基金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对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风险预测;(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部门按月征收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地税部门在失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提供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
基金以县级为单位统筹管理,设区的市对市辖区实行市级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实行全省统筹。统筹地区应当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制度、支付待遇和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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