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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需要将土地抵押的,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国土资源局部门办理。申报材料: 1、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 2、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借款人为非抵押人时,需提供抵押人与借款人的担保协议及借款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土地估价报告及估价报告备案表; 5、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7、土地随同房产同时抵押的,需提供房产他项权利证明书。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国土资源局部门办理。申报资料:1、土地其他权利登记申请2、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3、借款人为非抵押人时,必须提供抵押人和借款人的担保合同和借款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4、土地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书记录5、借款合同.抵押合同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书》7、土地随合同房地产同时抵押的,必须提供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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