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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通常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而在考核制度中,必定有排名末位的员工,排名末位不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两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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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年终考核末位被辞退,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属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考核末位≠不能胜任工作根据考核结果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给出的原因往往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考核末位并不代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两者之间并不是一个概念。《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四)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29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必须要经历这样的过程,如果没有经历这样的过程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按照该流程执行了,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详情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40.46.47等条款。
公司考核罚款严格上讲是不可以的。罚款属于公权利,公权利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企业作为一个民事主体,与员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它当然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因为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进行追偿,但不是罚款。 虽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罚款权,但并不意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没有经济管理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罚款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设立“月考核奖或年考核奖”等类型的综合考核奖项,以绩效考核取代迟到罚款,范围可包括出勤、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来行使管理权和规范员工行为。如果劳动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要求,则全额享受奖励,否则就按比例或不能享受奖励。
年终考核不合格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年终考核不合格只能说明劳动者不胜任自己的岗位,可以进行调岗,如果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定的补偿金,但仅凭年终考核不合格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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