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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条件如下: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和职工名册制度建立,劳动考...
《劳动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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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用工管理规范,与所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二)企业能够明确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范围,涉及的岗位、工种及人数应当清晰,同时征得工会同意,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三)能够依法建立健全包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工资支付制度在内的各项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四)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规定标准,并能够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护职工身心健康。用人单位申请的办法: 1、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书(附电子文档)。申请书应当写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详细理由,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职能特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涉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本次申请的有效期限等。 2、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⑴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⑵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⑶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⑴交通、邮电、水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⑵地质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⑶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条件如下: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和职工名册制度建立,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实际用工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工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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