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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申请的期限和条件

2021-10-29
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二、企业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而适合实施的员工。

相关法规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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