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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方违约处理方式为:对预售方确实无法提供原合同约定的房屋的,预购方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原合同,并由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现预购人要求按原合同约定履行的,予以支持。对预售方以广告或其他方法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误导他人预购其商品房的,对预购方造成的损失,由预售方赔偿。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房屋预售方违约解决方式为:对预售方确实无法提供原合同约定的房屋的,预购方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原合同,并由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现预购人要求按原合同约定履行的,予以支持。对预售方以广告或其他方法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误导他人预购其商品房的,对预购方造成的损失,由预售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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